發布時間:1706084811
企業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企、事業單位中經常跟班作業的基層干部、安技員按同工種、同勞動條件、同標準的原則發給勞動防護用品;經常到現場設計、檢查的工程技術人員、生產管理干部的勞動防護用品,其發放期限應比一般工種工人延長50%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參加生產勞動的干部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由企、事業單位酌情解決。
勞動防護用品經費人均控制數按每個工種每人每年計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質勘探、森工林區、礦山井下最高不超過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過80元。超過部分在稅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攤入成本。人均控制數由省級各企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根據物價變動情況,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將入生產成本的勞動防護用品經費一并報送省勞動廳備案。
兼幾個工種作業人員、按其主要從事的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并備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種所必須的勞動防護用品,但不得重復發放。
鐵路、郵電、經濟民警等配發了標志服,不再配發勞動防護服,其它護品按同工種發給企業專用(鐵路)線上的職工每年發給防護服一套,其它護品鐵路行業現工種執行。
對于在有易燃、易爆、燒灼介質及靜電場所作業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供應實物,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職工,嚴禁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名義發放各種福利物品。